5 消防给水


5.0.1 建筑局部改造不得影响非改造区域的消防灭火系统安全。
5.0.2 当非改造区域因物权所属等原因,确有困难无法增设消防给水设施时,可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消防给水设施,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预留条件。
5.0.3 建筑内部净空高度超过12m,按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当消防水源改造困难无法增加消防用水量,或受建筑条件制约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等灭火系统。
5.0.4  建筑局部改造新增自动喷水系统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系统,且应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相关要求。
5.0.5 消防水泵房不在改造范围内的消火栓系统改造,校核消防水泵扬程时,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消火栓栓口的动压值可按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5.0.6 保留使用的既有消防水池,其有效储水容积计算方式可按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核算。
5.0.7 既有建筑改为他用时,消防水池增加蓄水容积确有困难的,当市政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但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00m³,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50m³。
5.0.8 消防给水系统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等消防水泵启泵控制装置;局部改造时,未设置上述启泵控制装置的系统,原消火栓箱内的消防水泵启泵按钮应保留,作为启泵信号。
5.0.9 高位消防水箱的位置当受土建条件限制无法高于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时,应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气压水罐及稳压泵等设施,同时保证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静水压力要求。
5.0.10 消防设计参数发生改变时,应对消防水泵参数及系统管网进行复核,不能满足新的消防设计参数及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消防水泵应进行更换,其配套的管道、阀门等若不满足新的消防设计参数,也应进行同步更换。
5.0.11 增设消防救援场地时,宜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室外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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